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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信用部申請增加營業項目及範圍,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載明下列事項之營業計劃書:
(一)業務概況。
(二)人員配置及訓練情形。
(三)業務作業手冊。(包含業務規章、作業程序、會計帳務處理、相關法令規定及應備置之各種空白書表格式)
(四)業務風險評估及內部控制制度。
二、依第三條至第五條計分之相關文件。
三、依第六條規定取得之專業測驗合格證書、專業訓練結業證書或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