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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農業金庫之獨立監察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二、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三、擔任政府機關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專業知識或銀行經營經驗,並事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