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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信用部對其全部贊助會員之授信總餘額占贊助會員存款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但信用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具資產負債表及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十且備抵呆帳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一百: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
二、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放款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二、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十:得逾百分之二百。
贊助會員轉變會員資格時,其以贊助會員身分取得之放款,應併計入會員授信限額。
贊助會員身分轉變為會員或非會員時,其存款應改列會員存款或非會員存款,其放款得於原有授信契約期間內繼續動用,並依會員或非會員之規定辦理;因身分轉變致超逾第一項比率者,應於六個月內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