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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農會、漁會符合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申請增設信用部分部時,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載明下列事項之營業計畫書:
(一)信用部之發展沿革。
(二)信用部財務業務狀況;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財務業務健全性。
2.風險管理、治理能力及理事會、監事會運作與內部控制之健全性。
3.公益及服務貢獻度。
4.業務開發及創新能力。
(三)增設信用部分部地點對城鄉均衡發展之貢獻度。
(四)最近三年信用部分部擴充情形。
(五)市場分析。
(六)業務經營分析。
(七)財務預測及可行性分析。
(八)綜合評估。
二、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