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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信用部與其分部之設備及人員設置標準如下:
一、應有獨立門戶之營業場所,且其營業面積應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上。
二、應設有雙重控管啟閉設備之庫房或金庫及保全防盜系統。但營業終了將現金、存單、有價證券等重要財物,運送至有上開設備之單位保管者,不在此限。
三、應配置職員四人以上。但未辦理放款之分部,得配置職員三人以上。
四、應設置錄影監視系統及防火設備等安全維護設施。
信用部及其分部運送前項第二款但書之重要財物,應使用專用運鈔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