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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農業金庫設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農業金庫發起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範圍、業務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等。
二、發起人名冊及證明文件。
三、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發起人已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存入股款至少百分之二十之證明文件。
五、農會、漁會發起人出資金額說明。
六、預定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資格證明文件。
七、農業金庫章程。
八、會計師及律師之審查意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
前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