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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信用部與其分部之設立許可、廢止許可、停辦、復業與整頓、設備與人員設置等事項之辦法及信用部對各類授信對象放款之限制與期限及存放比率等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部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信用部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