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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展演動物者應指定專任或特約之專門技術人員一人以上,辦理下列事項:
一、展演動物飼養、照護之專業諮詢及技術協助。
二、每月檢視或訪視展演動物之飼養、照護,並就涉及違反本法規定之事項,主動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簽署動物管理表及自我評估報告,並得簽註意見。
前項專門技術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獸醫師。
二、畜牧技師。
三、水產養殖技師。
前條專任動物經理人員具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格之一者,得兼任專門技術人員。
展演動物數量達三百隻以上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應指定專任獸醫師一人,辦理動物診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