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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所定處罰及講習所需資料,得洽請司法、調查、警察、戶政、地政、交通、衛生、教育、研究、產業發展及其他相關機關(構)提供有關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情形、涉及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判決書、緩起訴處分書及其他必要資料;相關機關(構)應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