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講習:指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接受包括部分課程於動物收容處所參與實作之動物保護課程,即包含講授及動物保護實作。
二、講授:指於課堂中透過講授、播放動物保護影片、評量及其他非實作方式實施之講習課程。
三、動物保護實作:指於動物收容處所及其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辦之動物保護業務推廣、活動中,依講師及管理人員之指示,進行有關收容動物照護、資料建立與管理、動物保護業務宣導或活動參與課程。
四、學員: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令接受講習之受處分人。
五、講習單位: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任、委託或委辦辦理講習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