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寵物食品之保存劑及抗氧化劑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衣索金(Ethoxyquin)、丁羥甲苯(Butylated hydroxytol-uene, BHT)及丁羥甲醚(Bu-tylatedhydroxyanisole,BHA)含量總和:150ppm,且衣索金不得超過 75 ppm。
二、亞硝酸鈉:100 p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