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寵物食品之黃麴毒素含量不得超過 20 pp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