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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 3 條
寵物食品不得含有下列病原微生物:
一、沙門氏菌(Salmonella)
二、李斯特菌(Listeria monocytogenes)
三、致病性大腸桿菌(Pathogenic Escherichia coli)
四、產氣莢膜梭菌(Clostridium perfringe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