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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製自用飼料限量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製自用飼料:指自製自用飼料戶自製且供給自有家畜、家禽或水產動物之飼料。
二、黃麴毒素含量:指 B1、B2、G1 及 G2 含量總合。
三、ppb :指每公斤所含微克數。
四、ppm :指每公斤所含毫克數。
五、小雞:指孵化後,未滿四週齡之雞。
六、中雞:指四週齡以上,未滿十週齡之雞。
七、大雞:指十週齡以上,尚未產蛋之雞。
八、蛋雞:指開始產蛋之雞。
九、種雞:指肉用種雞及蛋用種雞。
十、肉雞前期:指孵化後,未滿四週齡之肉雞。
十一、肉雞後期:指四週齡以上之肉雞。
十二、哺乳豬:指體重未滿十五公斤之豬。
十三、仔豬:指體重十五公斤以上,未滿三十公斤之豬。
十四、中豬:指體重三十公斤以上,未滿六十公斤之豬。
十五、大豬:指體重六十公斤以上,未滿九十公斤之豬。
十六、肉豬肥育:指體重六十公斤以上,尚未出售之肉豬。
十七、小鴨:指孵化後,未滿四週齡之鴨。
十八、肉鴨前期:指孵化後,未滿四週齡之肉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