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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優良農產品應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及本辦法所定標示規定,於產品包裝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原料名稱。
三、淨重、數量或容量。
四、有效日期。
五、廠(場)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優良農產品標章及驗證產品編號。
七、驗證基準所定應標示事項。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