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畜:指畜牧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之家畜。
二、被保險家畜:指前款家畜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保險標的物者。
三、保險人:指依法辦理家畜保險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
四、要保人:指對被保險家畜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五、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六、運輸期間:指被保險家畜裝上運輸工具起,迄運抵目的地卸下運輸工具止。
七、再保險:指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