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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央畜產會置審議委員若干人,分別組成家畜、家禽及貿易三個審議委員會,各以審議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審議委員及召集人,由董事長就相關畜牧團體、農企業界人士及專家、學者中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
審議委員會為董事會之諮詢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