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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申請經營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業務,應至少置符合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合格證書之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技術員或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一人。
同一機構兼營共同清除、處理許可業務者,其處理技術員得同時為清除技術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