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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因歇業、停業或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者,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於地方政府規定期限內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完成,並於上述期限內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提報地方政府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備之;屆期未完成清除處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