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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將每日清除、處理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清除、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核。除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前,向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申報前半年之營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