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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農業再生資源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二、具有防止再生資源掉落、溢散、洩漏、散發惡臭及影響四周環境品質之必要設備或措施。必要時,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指示清洗及消毒。
三、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生資源之名稱。
四、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得再生利用農業再生資源項目之管理方式。
五、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再生利用農業再生資源項目時之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