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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因轉殖: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轉殖基因殖入種畜禽之個體、體細胞、胚胎細胞、胚幹細胞或生殖細胞中,產生基因重組或移置者。
二、轉殖基因:指重組基因或原本不屬於該種畜禽或種原之基因或去氧核醣核酸(DNA) 或核醣核酸(RNA) 片段。
三、基因轉殖種畜禽:指應用基因轉殖技術所獲得攜帶轉殖基因之種畜禽或種原,及其衍生之後代或複製體。
四、田間試驗:指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並具有防堵轉殖基因外流能力之機構,為評估生物安全性所進行之試驗。
五、生物安全性:係指基因轉殖種畜禽本體與其可能互動之動植物、人類及自然環境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