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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寵物辦理登記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發給寵物身分標識,並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寵物晶片、頸牌之成本及植入手續費三百元。
二、登記費
(一)絕育寵物:五百元。
(二)未絕育寵物:一千元。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登記費得予減免。
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之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認養之寵物,已絕育寵物免收登記費,未絕育寵物登記費一百元。
二、於各級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動物保護團體其所設動物收容處所飼養之寵物,已絕育寵物免收登記費,未絕育寵物登記費一百元。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寵物業許可證之繁殖業者,其所飼養之繁殖用寵物,登記費二百五十元。
四、其他經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情形應予減免者,已絕育寵物免收登記費,未絕育寵物登記費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