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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畜牧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財團法人聘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訓練合格,且取得證明文件之屠宰衛生檢查助理,於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指揮下,協助其執行家畜、家禽屠前、屠後及其他相關檢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