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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畜牧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檢查畜牧場或飼養戶之規模、畜牧設施、疾病防疫措施及有關紀錄。畜牧場或飼養戶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
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