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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飼料工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配合飼料工廠應具備左列機器設備:
一、輸送設備:廠內原料之輸送,應有動力輸送設備。
二、篩選設備:大宗穀類原料在粉碎前應先行篩選,以除去雜質,其設備包括篩網、分離機、磁鐵機(或磁鐵)。
三、粉碎設備:應備粉碎機及其附屬設備。
四、進料設備:飼料混合前各種原料進入混合設備時應有進料之配量設備。
五、混合設備:其飼料混合均勻度之變異係數應在百分之十以下。微量添加物(劑)之混合應有預混設備。
六、粉末收集設備:應有粉末收集設備,以有效收集粉碎及混合時飛揚之飼料細粉。
七、包裝設備:包括包裝機、秤量機及封口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