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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飼料工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配合飼料工廠之廠房建築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廠房應為磚造、鋼架或鋼筋水泥之建築。
二、工廠廠區周圍應有隔離設施。廠內及廠外連接主要交通之道路應舖設柏油或為水泥路面。
三、原料倉庫、成品倉庫及添加物(劑)倉庫應有適當之區分。倉庫庫內地面應乾燥無積水之虞,採用水泥或其他不透水材料。
四、倉庫之儲存能量應配合生產及安全庫存量之需要。儲存易於變質之添加物(劑)並應設有空氣調節及乾燥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