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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鮪延繩釣漁船作業時發現海龜,應在可行範圍內,將昏迷或無反應之海龜儘速帶上船,促進其復原,於復原後即放回海中。
鮪延繩釣漁船意外捕獲海龜、海鳥、鯨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主管機關公告之禁捕物種時,活體應釋放,屍體應丟棄,並應於漁撈日誌填報釋放或丟棄物種之個體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