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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鎖管棒受網漁船不得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所定禁止燈火漁業作業海域範圍內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
總噸位二十以上鎖管棒受網漁船,不得於臺灣本島距岸三浬內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