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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收回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撤銷其漁業證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捕撈、持有、轉載、卸魚或販售體重未滿三十公斤之太平洋黑鮪。
二、漁船未依第六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以延繩釣捕撈太平洋黑鮪。
三、當年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停止捕撈期限屆至後,捕獲太平洋黑鮪未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丟棄。
四、延繩釣漁船或其他特定漁業漁船於國內卸下太平洋黑鮪漁獲,未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港口卸魚。
五、漁船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將本船所捕獲之太平洋黑鮪交由他船載運,或載運非本船捕獲之太平洋黑鮪。
六、卸魚時,漁業人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派員檢查、詢問或丈量漁獲物之體重體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