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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魷釣漁船於國內或國外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以下列港口為限:
一、國外港口:
(一)東太平洋漁區:秘魯共和國卡要港。
(二)北太平洋漁區:大韓民國釜山港。
(三)西南大西洋漁區:烏拉圭共和國蒙特維多港及英屬福克蘭群島史坦利港。
二、國內港口:高雄市前鎮漁港及小港臨海新村漁港。
申請於前鎮或小港臨海新村漁港卸魚或港內轉載,經主管機關許可者,許可期間內得於上述國內港口之一進行港口卸魚或港內轉載。
漁船赴大陸地區港口卸魚,以依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公告之港口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