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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北太平洋:指北緯二十度與東經一百四十度至北緯二十度與西經一百十度連線以北,及北緯十度與東西經一百八十度至北緯十度與西經一百四十度以北之北太平洋海域(附件一)。
二、公正第三方: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下列機構之一:
(一)日本地區:
1.日本新檢株式社。
2.日本海事檢定協會。
(二)日本以外地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品質管理系統認證之驗證機構。
三、運搬船:指從事漁獲物運搬業務,將秋刀魚漁船之漁獲物轉移至己船,並搬運至港口之下列船舶:
(一)我國籍運搬船:領有我國漁業執照之漁獲物運搬船。
(二)非我國籍運搬船:貨櫃輪以外,領有非我國之船籍國有效國籍證書之漁獲物運搬船。
四、加工船:指從事漁獲物加工業務,將秋刀魚漁船之漁獲物轉移至己船並進行漁獲物加工之船舶。
五、加工船附屬運搬船:指從事漁獲物運搬業務,將秋刀魚漁船之漁獲物轉移至己船,並搬運至所屬加工船之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