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經營者應於非我國籍船員解僱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非我國籍船員僱用或異動名冊,並檢附電子檔,送請漁業公會或漁會辦理異動登記,並將資料登錄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後,轉送主管機關備查。
經營者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在國外港口離船者,經營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應檢附港口國核章之船員進港名冊影本,或購票搭機相關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