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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主管機關得每年辦理仲介機構評鑑,評鑑成績分為甲、乙、丙三級,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仲介機構應接受主管機關指派或委託人員就非我國籍船員權益事項及仲介機構業務執行事項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