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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4 條
運搬船於 WCPFC 公約海域海上轉載或海上轉載 WCPFC 公約海域捕獲之漁獲物,應於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填具WCPFC轉載確認書,報送主管機關;確認書格式如附件二十三。
運搬船於 IATTC 公約海域海上轉載,應於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填具IATTC轉載確認書,報送IATTC秘書處,並副知主管機關;確認書格式如附件二十四。
運搬船應於港內轉載完成後七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報送轉載確認書;確認書格式如附件二十三、附件二十四、附件二十五。
捕撈漁船漁獲物轉載完成後七個工作日內,經營者或船長應向主管機關報送轉載確認書;鮪延繩釣漁船之確認書格式如附件二十三、附件二十四,鰹鮪圍網漁船之確認書格式如附件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