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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鯊魚漁獲物以冰鮮方式保存之鮪延繩釣漁船,鯊魚鰭應自然連附於鯊魚身,不得將魚鰭自魚身完全割離(以下簡稱鰭連身)。
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其魚鰭處理應鰭連身或鰭綁身,鰭綁身之魚身及鰭應來自同一尾鯊魚。但小釣船之鯊魚漁獲物,其魚鰭處理,並得採行下列方式之一:
一、同一尾鯊魚之魚身及鰭裝在同一袋子。
二、同一尾鯊魚之魚身及鰭以相同編號之標籤標識,且鰭應綁附一起或裝在同一袋子,其魚身及鰭並裝在同一魚艙。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之鯊魚漁獲物於處理後至卸魚前,應維持依前項規定處理之狀態。
第二項第二款之標籤編號應包含五碼漁船統一編號及六碼漁獲物編號,六碼漁獲物編號應以阿拉伯數字依序編號,由一號開始,中間不空號,並應清晰可辨且不易磨滅,不同尾鯊魚編號不得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