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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1 條
鮪延繩釣漁船,經許可從事捕撈太平洋黑鮪作業者,其作業海域在東經一百二十八度以西、北緯十七度以北,並已詳實正確填寫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者,得免依前條及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以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漁獲資料。
前項漁船同時填寫漁撈日誌及以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漁獲資料者,其記載之漁獲資料不一致時,以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為準。
第一項漁船船上應保留完整之漁撈日誌正本至少一年,並應自漁船進港之日起六十日內,將漁撈日誌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