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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主管機關得視當年度漁獲配額使用情形,公告可申請分配之大目鮪或黃鰭鮪配額。
申請前項配額者,大目鮪漁獲量應未超過單船許可配額,且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大目鮪組漁船:曾受讓他船之大目鮪配額,該船大目鮪配額達三百三十公噸,且大目鮪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七十。
二、冷凍黃鰭鮪組漁船:大目鮪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七十。
三、一般組漁船:大目鮪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八十。
前項每船配額之申請上限如下:
一、大目鮪組漁船:七十公噸。
二、冷凍黃鰭鮪組漁船:四十公噸。
三、一般組漁船:由主管機關視當年度漁船作業情形公告之。
申請取得第一項大目鮪配額,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