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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鮪延繩釣漁船於 WCPFC 公約海域作業,應依下列規定採行海鳥忌避措施;其規格如附件十三:
一、在 WCPFC 公約海域內北緯二十三度以北作業,應至少採用二種海鳥忌避措施,得裝設二組驅鳥繩,或裝設一組驅鳥繩,並另採用支繩加重、夜間投繩、內臟丟棄管理、餌料染藍或深層投繩機之一種措施。
二、在 WCPFC 公約海域內南緯三十度以南作業,應至少採用二種海鳥忌避措施,驅鳥繩為必要措施,另一種措施得採用支繩加重或夜間投繩。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在 WCPFC 公約海域內南緯二十五度以南至南緯三十度以北作業,應採用之海鳥忌避措施為驅鳥繩。
鮪延繩釣漁船在 IATTC 公約海域內南緯三十度以南、北緯二十三度以北、北緯二度至南緯十五度,海岸線向西至西經九十五度及南緯十五度至南緯三十度,海岸線向西至西經八十五度之海域作業,應至少採用二種海鳥忌避措施,驅鳥繩為必要措施,另一種措施得採用支繩加重、夜間投繩、內臟丟棄管理、餌料染藍或深層投繩機;其海域範圍示意圖如附件十四;海鳥忌避措施之規格如附件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