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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次年度作業許可之漁船,應符合第七條之一規定及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釣船:
(一)大目鮪組:
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大目鮪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大目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長鰭鮪組:
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長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小釣船:
(一)冷凍黃鰭鮪組:
1.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冷凍黃鰭鮪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冷凍黃鰭鮪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季節捕鯊組: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以後曾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季節捕鯊組或一般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季節捕鯊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
(三)一般組: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以後曾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一般組或季節捕鯊組漁船。
2.承受滅失時為一般組或季節捕鯊組漁船之汰建資格所新建造之漁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