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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4 條
取得南印協定海域作業許可之漁船,應遵守下列通報規定:
一、進入及離開南印協定海域後,經營者或船長應填寫通報表,並於二十四小時內提交主管機關;通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七之三。
二、進行餌料、油料及物資補給等移轉行為,經營者或船長應於預定移轉前二十四小時提交海上移轉預報表,並於完成移轉後二十四小時內回報海上移轉確認書予主管機關;海上移轉預報表及確認書格式如附件十七之四、十七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