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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1 條
取得南印協定海域作業許可之漁船,不得於海上丟棄漁具。漁具遺失或因安全考量丟棄漁具者,應於發現日起三日內詳實填寫通報表送主管機關,其通報表格式如附件十七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