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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鮪延繩釣漁船:指以延繩釣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以鮪魚、旗魚、鯊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為主要漁獲種類之漁船。
二、印度洋:自南非南岸沿東經二十度向南至其與南緯四十五度交會點,再沿南緯四十五度向東至其與東經八十度交會點,再沿東經八十度向南至其與南緯五十五度交會點,再沿南緯五十五度向東至其與東經一百五十度之交會點,再沿東經一百五十度向北至其與澳大利亞海岸線交接處,再向西沿著澳大利亞海岸線至其北部海岸線與東經一百二十九度交接處,再沿著東經一百二十九度向北至其與南緯八度交會點,再沿著南緯八度向西至其與東經一百一十三度二十八分交會點,再沿著東經一百一十三度二十八分向北至南緯八度二十三分與爪哇南部海岸線交接,再向西沿著爪哇與蘇門答臘海岸線,再沿著蘇門答臘東部海岸線向南進入麻六甲海峽,至蘇門答臘東部海岸線與北緯二度三十分交接處,再沿著北緯二度三十分向東至與馬來半島海岸線交接處,再沿著北緯二度三十分之馬來半島西部海岸線向北,再沿著海岸線至南非南岸與東經二十度交會處;其示意圖如附件一。
三、南印度洋漁業協定海域(以下簡稱南印協定海域):自北緯十度之非洲大陸起,向東沿北緯十度至與東經六十五度交會點,再向南沿東經六十五度至與赤道交會點,再向東沿赤道至與東經八十度交會點,再向南沿東經八十度至與南緯二十度交會點,再向東沿南緯二十度至澳大利亞,再向南沿著澳大利亞海岸線至與東經一百二十度交會點,再向南沿東經一百二十度至與南緯五十五度交會點,再向西沿南緯五十五度至與東經八十度交會點,再向北沿東經八十度至與南緯四十五度交會點,再向西沿南緯四十五度至與東經三十度交會點,再向北沿東經三十度至非洲大陸。但不包括各國之管轄海域;其示意圖如附件一之一。
四、公正第三方: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下列機構之一:
(一)日本地區:
1.日本新檢株式社。
2.日本海事檢定協會。
(二)日本以外地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品質管理系統認證之驗證機構。
五、運搬船:指從事漁獲運搬業務,將鮪延繩釣漁船之漁獲物轉移至己船,並運搬至港口之下列船舶:
(一)我國籍運搬船:領有我國漁業證照之漁獲物運搬船。
(二)非我國籍運搬船:貨櫃輪以外,領有非我國之船籍國有效國籍證書之漁獲物運搬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