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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營者申請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季節性專業組漁船:年度單船實際卸魚量超過該年度單船漁獲配額百分之十,受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三年。
二、混獲組漁船:年度單船實際卸魚量超過該年度單船漁獲配額百分之三十,受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三年。
三、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未依第十九條規定將南方黑鮪漁獲物運返國內銷售,受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三年。
四、中南印度洋組或漁獲返國銷售組漁船:單船漁獲配額使用率百分之四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且未依第二十條申報自願調減配額,受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或單船漁獲配額使用率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且未依第二十條申報自願調減配額,受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或單船漁獲配額使用率未達百分之三十,且未依第二十條申報自願調減配額,受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