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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魚貨來源證明文件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漁船漁撈作業期間魚艙溫度紀錄圖表。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申請人並應檢附可追溯至經營者之買賣流程紀錄及相關交易證明資料。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魚貨來源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