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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員工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設管理小組,員工未滿三十人者,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採購、銷售漁獲物或漁產品行為規範及作業流程之執行管理。
前項管理小組人員或專責人員,每三年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關於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教育訓練至少十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