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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主管機關稽核遠洋魚貨出口業者前,得命其限期提供包括採購、銷售漁獲物或漁產品之追蹤追溯管理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應於完成前項資料審查後,訂定稽核計畫,並通知遠洋魚貨出口業者配合稽核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