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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六條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合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間。
對外漁業合作核准之漁業活動項目,以漁業合作國所許可之作業方式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