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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對外漁業合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漁業合作核准:
一、漁業合作國書面通知中止漁業合作。
二、漁業合作國有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或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條件。
三、漁業合作國之許可失效。
四、漁業合作漁船從事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