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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力漁船所有人保險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動力漁船之漁船保險,曾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全年保險費累計未逾七次,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前投保者,其補助基準得適用前條或下列規定:
一、總噸位未滿五者,補助全額,最高新臺幣四千元。
二、總噸位五以上未滿十者,補助百分之七十,最高新臺幣六千元。
三、總噸位十以上未滿二十者,補助百分之七十,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四、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五十者,補助百分之五十,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五、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者,補助百分之四十,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